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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考核是我国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的业绩考核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指标体系不健全,具体分解不够细化以及考核的方法和结果不够严谨科学等。因此,本文从当前商业银行业绩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外国经验,为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发展战略提出合理化建议。

  银行绩效考核方法

  考核体系

  柜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决定柜员的考核体系。柜员并非营销人员,其更大程度上应当是成本中心而非利润中心,因而不能用利润指标对其进行考核,而相应代之以业务量、业务质量等考核指标。

  业务量是指柜员在考核期间内所完成的工作量;业务质量是指柜员本职工作的准确率考核;营销业绩是指柜员所承担的相关营销任务的完成情况,如日均储蓄存款余额、银行卡发卡数量、银证通、保险、基金的营销情况等等;业务知识是指柜员对承担本职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业务技能是指柜员对承担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工作能力是指员工完成本职工作和推动部门工作的能力;服务质量主要指行内外客户对员工服务的满意程度;工作态度是指员工对分行和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

  业务量考核

  业务量考核的难点在于怎样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被考核柜员的业务量,并产生正面的激励效果。早期的业务量考核采用计时考核,通过统计柜员的工作天数,来粗略估计柜员完成的业务量。计时考核方式存在着种种缺点:一是考核结果误差较大,同样的工作时间并不能表明完成工作量是一样的;二是不能反映柜员的工作效率,工作效率有高有低,实际完成工作量必然有差距,计时考核方式不能产生奖优惩劣的作用,反而可能产生消极怠工的影响;三是不能区别复杂业务和简单业务,无法对柜员业务水平起到正向激励作用。

  业务质量考核

  加强业务质量考核,增强柜员操作合规性,是防范操作风险、强化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近年银行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虽然存在人为诈骗因素,但是有关柜员存在侥幸心理、没有严格按照银行规章制度操作,是诈骗分子成功的重要原因。如没有按照凭证要素严格审查凭证,未坚持验印制度,凭证未进行复核,未定期查库,开销户手续不全等等,上述行为很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对银行产生实质性危害。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柜员的业务质量考核。

  业务质量考核,即业务差错考核,对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违反业务操作规范、产生业务差错、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考核,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在业务差错考核中,由于业务差错种类繁多,如何对业务差错合理分类并确定考核标准成为考核的难点。银行应在科学界定柜员各类业务差错的基础上,按照危害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确定恰当的扣分标准。

  银行绩效考核方法  考核体系  柜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决定柜员的考核体系。柜员并非营销人员,其更大程度上应当是成本中心而非利润中心,因而不能用利润指标对其进行考核,而相应代之以业务量、业务质量等考核指标。  业务量是指柜员在考核期间内所完成的工作量;业务质量是指柜员本职工作的准确率考核;营销业绩是指柜员所承担的相关营销任务的完成情况,如日均储蓄存款余额、银行卡发卡数量、银证通、保险、基金的营销情况等等;业务知识是指柜员对承担本职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业务技能是指柜员对承担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工作能力是指员工完成本职工作和推动部门工作的能力;服务质量主要指行内外客户对员工服务的满意程度;工作态度是指员工对分行和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  业务量考核  业务量考核的难点在于怎样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被考核柜员的业务量,并产生正面的激励效果。早期的业务量考核采用计时考核,通过统计柜员的工作天数,来粗略估计柜员完成的业务量。计时考核方式存在着种种缺点:

  一是考核结果误差较大,同样的工作时间并不能表明完成工作量是一样的;

  二是不能反映柜员的工作效率,工作效率有高有低,实际完成工作量必然有差距,计时考核方式不能产生奖优惩劣的作用,反而可能产生消极怠工的影响;

  三是不能区别复杂业务和简单业务,无法对柜员业务水平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业务质量考核  加强业务质量考核,增强柜员操作合规性,是防范操作风险、强化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近年银行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虽然存在人为诈骗因素,但是有关柜员存在侥幸心理、没有严格按照银行规章制度操作,是诈骗分子成功的重要原因。如没有按照凭证要素严格审查凭证,未坚持验印制度,凭证未进行复核,未定期查库,开销户手续不全等等,上述行为很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对银行产生实质性危害。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柜员的业务质量考核。  业务质量考核,即业务差错考核,对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违反业务操作规范、产生业务差错、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考核,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在业务差错考核中,由于业务差错种类繁多,如何对业务差错合理分类并确定考核标准成为考核的难点。银行应在科学界定柜员各类业务差错的基础上,按照危害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确定恰当的扣分标准。

  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我行存款稳步增长,特制定如下全员考核办法:一、前台柜员业务笔数每人每月日均超出50笔,超出部分每月每笔奖励0.2元(只限当月);前台柜员、行政工作人员每营销1个存款账户并能正常发生业务往来,年终每户奖励3元。   二、日均30万元以下的员工,执行工资标准1300元;达到每月日均35万元的工资上调100元;在此基础上每上涨日均5万元工资上调20元。若连续六个月达不到日均30万元的员工按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发放。三、每月日均排名全行第一的员工将领取当月工资的100%。连续二个月排名在全行第一的员工,在原有工资基础上上调200元;连续四个月排名第一的员工,在现有工资基础上上调200元,若排名下降取消100%的工资并取消上调工资,并按实际考核标准考核。日均达到180万元,在现有工资基础上上浮400元,同时取消工资上调。四、日均达到200万元后,超额部分其中:定期一年以上存款(含)每超1万元每月奖励10元(若提前支取扣回奖励部分);日均达到300万元,超额部分定期一年以上存款(含)每超1万元每月奖励15元(若提前支取扣回奖励部分);定期三个月、定期六个月、活期储蓄存款日均每超额1万元每月奖励5元;对公存款日均每超1万元每月奖励4元。前款所制定的存款奖励按存入日期的先后顺序计算。 五、人均存款超过董事会核定的全年指标数年终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六、本奖励只限于本行在职员工,不得用于与本行无关人员。七、本办法做为年终评比先进的依据。若弄虚作假,将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并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八、本办法按董事会核定的全年存款指标进行调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文件、制度同时废止。此办法由本行解释。

  首先写绩效反馈主要内容的总体概述,其次要对绩效反馈的具体数据和好的部分以及问题和不足进行具体描述,最后要对绩效反馈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如果绩效资金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如果绩效资金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银行作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划重点:

  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负债质量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以确保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目的,按照与其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的原则,就负债来源、结构、成本等方面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负债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确立与本行负债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负债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负债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相应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负债质量实施有效管理与监控。董事会承担负债质量管理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负债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执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额、应急计划,建立健全有关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负债质量状况,及时掌握负债质量的重大变化和潜在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和应急计划,应涵盖本行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负债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所有负债业务,及相关重要交易对手、合作机构等,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负债质量管理。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相关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额和应急计划等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负债质量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并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的财务和运行报告,督促商业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的制度、程序,确保负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业务创新管理机制,在引入新产品、新客户、新流程、新技术手段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包含的各类风险以及对整体负债质量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实施负债质量管理,应当充分考虑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相关性,并协调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流动性风险等相关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重复的内容,可不再单独确立。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将负债质量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对负债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环节进行独立的审查。商业银行引入对负债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负债质量出现重大变动或者负债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采取扩大内部审计范围、增加内部审计频率或启动专项审计等措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负债质量管理报告制度,明确负债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报送形式、频率和范围,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负债质量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年度披露负债质量管理体系及负债质量状况等方面信息。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可靠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能够监测负债质量有关指标、限额等情况,为负债质量管理的相关计量、监测和控制提供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改进,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第三章负债质量管理要素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负债质量管理:

  (一)负债来源的稳定性;

  (二)负债结构的多样性;

  (三)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

  (四)负债获取的主动性;

  (五)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六)负债项目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密切关注影响本行负债来源稳定性的内外部因素,加强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来源异动引发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存款偏离度、同业融入比例等。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结构的多样性,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应急融资渠道多元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情况,建立行业、客户类型、产品种类等不同维度的负债结构指标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相关参考指标。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与资产的错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覆盖率(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重要币种流动性比例、净息差、银行账簿最大经济价值变动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等。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提高负债获取的主动性,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提高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主动获得所需额度、期限和成本资金的能力。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开展市场融资能力评估,确保当市场出现不利变动趋势时,具备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融资和处置资产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加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确保以合理的成本吸收资金。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参考市场相关价格变化,及时监测和预警负债成本的变化,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损害经营的持续性。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负债项目的真实性,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各项负债业务应当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禁止通过虚构交易、对做交易以及乱用、错用会计科目或业务不入账等方式调增或调减负债。应确保各项负债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同一业务的会计数据映射一致。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同业业务相关规定,审慎选择和管理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负债质量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及时报告和处理指标异常及超限额的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监测可能引发负债业务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合理预判未来负债业务的变化趋势。

  第四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负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负债质量管理评估报告。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债质量管理的治理体系是否健全;

  (二)负债质量管理策略、政策及应急计划是否与本行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

  (三)负债质量管理要素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四)负债质量的识别、计量、监测及控制体系是否完善,对指标异常和超限额的情况报告和处理是否及时得当;

  (五)负债质量管理相关指标和限额是否符合现行规章制度要求,与过往年度相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可能对本行负债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发生挤兑事件;

  (二)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三)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大规模出售资产以偿还负债;

  (五)负债项目被其他监管部门发现重大违规;

  (六)负债总量或结构异常变化;

  (七)负债成本异常上升;

  (八)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市场流动性状况对本行负债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其他对负债质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规定,另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和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报告,对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制定商业银行监管规划,确定非现场监管重点和现场检查内容、范围,开展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十九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负债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质量的管理要素、监测与分析工具、信息披露、报告制度等方面提出差异化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条对负债质量管理监管评估发现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保监会对负债质量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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