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叙述了银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银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文字、图片、最新资讯等各方面信息。
现在银行为了扩大自己的存款数现在银行为了扩大自己的存款数量,让银行员工拉存款客户。根据银行的要求存款就算业绩。
其实每个银行计算银行员工绩效的方法都是不同的 ,要根据总行的要求来制定 。有的银行就是贷款的回收率 、存款增长的速度 、和营业中的收入 等等计算绩效
业绩基准是指与职位的工作职责相对应的对职责完成的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价的客观标准。基金的业绩比较有两种方式,一是全域比较,将全部基金或同组基金放在一起进行排名。二是基金与事先确定的基准进行比较。这个事先确定的基准就是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我是中行的,中国银行是国家控股的四大商业银行之一,在其实力、稳定性等方面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
兴业银行是一家纯股份制银行,其经营政策的灵活性也是一个优势。对于我们个人而言,无非就是工作的稳定性和收入的多少才是关键。相比而言中国银行是首选,但具体到个人收入上就很难说了,因为银行除正常的工资外,主要的收入来源于绩效考核的结果,这个问题则需要你实地考察才行,因为各地、各分支机构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个人绩效工资的差距是相当大的,若在收入上的差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我建议你选择中国银行。
划重点:
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负债质量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以确保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目的,按照与其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的原则,就负债来源、结构、成本等方面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负债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确立与本行负债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负债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负债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相应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负债质量实施有效管理与监控。董事会承担负债质量管理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负债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执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额、应急计划,建立健全有关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负债质量状况,及时掌握负债质量的重大变化和潜在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和应急计划,应涵盖本行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负债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所有负债业务,及相关重要交易对手、合作机构等,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负债质量管理。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相关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额和应急计划等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负债质量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并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的财务和运行报告,督促商业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的制度、程序,确保负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业务创新管理机制,在引入新产品、新客户、新流程、新技术手段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包含的各类风险以及对整体负债质量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实施负债质量管理,应当充分考虑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相关性,并协调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流动性风险等相关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重复的内容,可不再单独确立。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将负债质量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对负债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环节进行独立的审查。商业银行引入对负债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负债质量出现重大变动或者负债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采取扩大内部审计范围、增加内部审计频率或启动专项审计等措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负债质量管理报告制度,明确负债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报送形式、频率和范围,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负债质量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年度披露负债质量管理体系及负债质量状况等方面信息。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可靠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能够监测负债质量有关指标、限额等情况,为负债质量管理的相关计量、监测和控制提供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改进,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第三章负债质量管理要素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负债质量管理:
(一)负债来源的稳定性;
(二)负债结构的多样性;
(三)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
(四)负债获取的主动性;
(五)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六)负债项目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密切关注影响本行负债来源稳定性的内外部因素,加强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来源异动引发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存款偏离度、同业融入比例等。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结构的多样性,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应急融资渠道多元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情况,建立行业、客户类型、产品种类等不同维度的负债结构指标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相关参考指标。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与资产的错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覆盖率(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重要币种流动性比例、净息差、银行账簿最大经济价值变动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等。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提高负债获取的主动性,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提高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主动获得所需额度、期限和成本资金的能力。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开展市场融资能力评估,确保当市场出现不利变动趋势时,具备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融资和处置资产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加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确保以合理的成本吸收资金。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参考市场相关价格变化,及时监测和预警负债成本的变化,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损害经营的持续性。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负债项目的真实性,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各项负债业务应当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禁止通过虚构交易、对做交易以及乱用、错用会计科目或业务不入账等方式调增或调减负债。应确保各项负债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同一业务的会计数据映射一致。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同业业务相关规定,审慎选择和管理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负债质量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及时报告和处理指标异常及超限额的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监测可能引发负债业务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合理预判未来负债业务的变化趋势。
第四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负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负债质量管理评估报告。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债质量管理的治理体系是否健全;
(二)负债质量管理策略、政策及应急计划是否与本行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
(三)负债质量管理要素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四)负债质量的识别、计量、监测及控制体系是否完善,对指标异常和超限额的情况报告和处理是否及时得当;
(五)负债质量管理相关指标和限额是否符合现行规章制度要求,与过往年度相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可能对本行负债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发生挤兑事件;
(二)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三)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大规模出售资产以偿还负债;
(五)负债项目被其他监管部门发现重大违规;
(六)负债总量或结构异常变化;
(七)负债成本异常上升;
(八)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市场流动性状况对本行负债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其他对负债质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规定,另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和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报告,对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制定商业银行监管规划,确定非现场监管重点和现场检查内容、范围,开展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十九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负债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质量的管理要素、监测与分析工具、信息披露、报告制度等方面提出差异化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条对负债质量管理监管评估发现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保监会对负债质量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主动致电或发信息给理财客户,向当天需要关怀的客户开展关怀工作,需要参加理财活动的客户应通知其相关事项,有产品需求的告知产品信息,或其他主动营销行为。
2.应收集客户差异性需求的相关信息,积极为客户提供“度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方式,运用营销技巧,做好金融服务销售工作。
3.接待客户到访,解答客户咨询,安排办理客户业务,进行客户调查,为客户设计理财规划方案,与客户交流。
4.当客户进入理财室,客户经理需首先为客户倒茶水或饮料,客户离开时需站立送行;如果客户来时,客户经理正在办理其他客户的业务,应先妥善安排该客户休息等候。
5.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客户经理每应与网点其他同事紧密合作,尽可能减少客户等待时间、办理流程和相关环节,在不违反内控制度的前提下,将麻烦留给自己,把便利留给客户。
6.客户离开后,将客户相关资料妥善保存,防止工作繁忙时不慎丢失,确认桌面整理完毕,电脑画面没有停留在上一位客户的记录上,方可迎接下一位客户。
7.有客户预约时,应准备好相关客户或理财产品等资料,待客户前来,注意倾听客户提出的要求和问题,了解客户需求,集合投资顾问、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助理的团队力量,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8.在客户等候办理业务时,并在客户不反对的情况下,客户经理应向每一位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投资偏好、理财知识培训需求、个人及家庭情况等资料的调查与搜集。
9.如果理财室中午停止营业,客户经理不得在理财室休息,不得熄灯,并在理财室门前有提示“中午休息,理财客户请到理财专柜办理业务,下午2:00营业”。
10.上班时间,客户经理不得抽烟、吃东西、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资料、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报纸,不得在工作区进行私人接待,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
11.上班时间,如遇领导安排、检查、会议、培训或其他工作需要离开理财室,必须先办完客户的业务,或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接手处理;如无客户,因工作需要离开理财室,须保持理财室灯光通明,并在理财室外提示“本人有事暂时离开,请稍侯或致电
12.客户经理销售理财产品、零售贷款产品、负债产品、中间产品、银行卡产品等所有个人金融产品。客户经理应将客户维护职能和产品销售职能充分结合起来,在客户维护过程中,利用升级销售、交叉销售、重复销售等方式努力扩大销售,达到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的目的。客户维护和扩大销售应成为理财经理每日工作的重点和核心,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客户经理每日进行客户维护及扩大销售等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5小时。
13.客户经理应为其他同事进行产品营销和交叉销售提供支持,当其他岗位人员进行产品营销涉及到融资分析、资产配置分析、个人风险收益特征分析、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分析、个人及家庭财务规划等专业领域时,客户经理应积极地为其他同事提供金融理财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持,帮助其他同事达成销售。
14.营业时间结束后,客户经理应全面整理当天的业务资料、档案、文件、凭证、电脑设施等,做到日清日结。
15.营业时间结束后,客户经理应利用客户傍晚休闲方便的时间,安排写贺卡、发短信、打电话、寄资料等客户关系管理活动;根据目前我行实际情况,每名客户经理维护的客户数量在100—200
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我行存款稳步增长,特制定如下全员考核办法:一、前台柜员业务笔数每人每月日均超出50笔,超出部分每月每笔奖励0.2元(只限当月);前台柜员、行政工作人员每营销1个存款账户并能正常发生业务往来,年终每户奖励3元。 二、日均30万元以下的员工,执行工资标准1300元;达到每月日均35万元的工资上调100元;在此基础上每上涨日均5万元工资上调20元。若连续六个月达不到日均30万元的员工按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发放。三、每月日均排名全行第一的员工将领取当月工资的100%。连续二个月排名在全行第一的员工,在原有工资基础上上调200元;连续四个月排名第一的员工,在现有工资基础上上调200元,若排名下降取消100%的工资并取消上调工资,并按实际考核标准考核。日均达到180万元,在现有工资基础上上浮400元,同时取消工资上调。四、日均达到200万元后,超额部分其中:定期一年以上存款(含)每超1万元每月奖励10元(若提前支取扣回奖励部分);日均达到300万元,超额部分定期一年以上存款(含)每超1万元每月奖励15元(若提前支取扣回奖励部分);定期三个月、定期六个月、活期储蓄存款日均每超额1万元每月奖励5元;对公存款日均每超1万元每月奖励4元。前款所制定的存款奖励按存入日期的先后顺序计算。 五、人均存款超过董事会核定的全年指标数年终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六、本奖励只限于本行在职员工,不得用于与本行无关人员。七、本办法做为年终评比先进的依据。若弄虚作假,将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并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八、本办法按董事会核定的全年存款指标进行调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文件、制度同时废止。此办法由本行解释。
银行预发绩效工资是银行在季度和年度考核前向员工预先发放一定数额的绩效工资。银行向员工发放的工资除每月发固定的基本工资外,还会按季按月根据员工业绩向员工发放绩效工资。
在日常绩效工资的发放中,银行也会根据员工需要预先向员工发放一定数额的绩效工资。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引导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增强活力,提高运营效率,做优做强国有金融资本,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商业银行一个会计年度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国家宏观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要为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支撑,体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导向,促进商业银行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共生共荣。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导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统一。商业银行绩效评价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引导,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四)坚持统一规制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政部负责分类制定全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负责采集数据,计算并发布行业标准值,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及时、有效与公平,商业银行要提供全面、真实的绩效评价数据。绩效评价工作以独立审计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绩效评价数据应由负责商业银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数据应与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的最终结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证。
第六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银行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和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导向和指标体系
第七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维度包括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等四个方面,评价重点是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股东回报、资产质量等。
第八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包括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 4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情况。
(二)发展质量:包括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 4 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状况和人均贡献水平。
(三)风险防控: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增速、拨备覆盖水平、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 5 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四)经营效益: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 3 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效益水平。
第九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客观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具体见《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总形成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可以采用适当的单一或综合评价方式。其中,单一评价方式包括行业对标、历史对标、监管标准对标、定性打分等。行业标准值由财政部统一测算并公布;其他标准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组织测算和确定。
第十一条 对采用综合方式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指标特性,选择至少两种评价方法,分别设置评价方法权重 ,从不同维度综合评价同一指标。
第十二条 对采用行业对标方法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快报资料,对商业银行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商业银行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测算行业标准值。
第十三条 对采用历史对标方法的指标标准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基础数据进行测算,其中样本平均值作为“中等值”。其他五档标准值按照合理方法确定。
第十四条 对采用定性打分方法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或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商业银行提供的证据,结合监管情况各自打分,以平均值作为该项指标得分。
第十五条 评价计分是将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商业银行所处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
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六条 对被评价商业银行评价期间(年度)发生的属于加、减分事项,经核实后,予以加分或降级、扣分。
第四章 评价数据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 完整、 合理,商业银行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账面数据申请适当调整或还原,申请调整事项经审计师出具鉴定意见后,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商业银行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业性营业收入、盈利下降的,可在计算行业标准值时统筹考虑影响因素;
(二)商业银行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
(三)商业银行承担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业务或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调控要求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部分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
(四)商业银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影响因素;
(五)商业银行并表范围、并表比例发生变动,应将变动影响绩效评价结果的部分作为客观影响因素;
(六)商业银行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账面数据;
(七)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客观因素。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要确保各项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及时、真实、可获得。数据来源为监管报表的,应将监管报表作为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数据来源为内部业务统计的,应对业务统计口径进行详细说明。具体包括:
(一)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二)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数据专项审计报告;
(四)对各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和调整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数据来源;
(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评价商业银行提供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 100 分。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 、良(B) 、中(C) 、低(D) 、差(E)五种类型。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当年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在已计算的绩效评价结果上,下调一档确认。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后,及时反馈商业银行,抄报负责商业银行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档及以下(不含)的,商业银行要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及时总结原因,分析差距,加强管理,改进考核。
第二十四条 当期评价后发现财务数据不实或有误,财政部门可追溯调整评价结果,并追溯调整与评价结果联动挂钩的其他事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绩效评价加分事项,按照审慎从严的原则,如确有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需依据充足,论证充分。对于绩效评价减分事项,一经核实,从严确认。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 4 月 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全套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地方商业银行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商业银行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和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商业银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要求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安排,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于每年 4 月底前印发行业标准值。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属于地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确有需要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特点,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对评价方法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 月 30 日前,将本地区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开展商业银行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商业银行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商业银行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对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行为,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和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因股权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原由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转为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原地方商业银行转为由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的,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调整绩效评价结果确认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1月 1 日起施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本办法执行。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暂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35 号) 。
1、基础工资:柜员基础工资,在一线城市银行大概在3000-4000元,在三四线城市基本上2000元左右。
2、绩效提成:存款,贷款,外汇,保险等等,销售一份拿一份的提成,每个人分化较大,多时可以拿到4000-5000元,少时甚至几百元。
3、补贴(按月计算):通信费:60元高温补贴:250元(夏季)食补:450元交通补贴:100元这是按照某三线城市的补贴标准来说,如果一线城市的补贴会更多一些。
4、奖金:奖金基本上是1000-4000元不等,和业绩直接挂钩,如果绩效不好,奖金也基本上没有,如果绩效好,奖金也就会多拿一些,平均下来业绩优秀每月的奖金可以在3000元以上。
以上就是银行柜员工资一般多少的全部介绍了。
读了文章银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银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有什么相关的感受或者感悟没,都可以联系我们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