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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系统的项目安全总监现在已经是项目班子成员了,项目班子成员一共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商务经理、安全总监,项目班子的绩效工资比部门经理高出一截,当然责任也更大一些,毕竟现在安全生产是首要责任,亚历山大啊。
工程项目的关键绩效指标主要有:安全生产、质量控制、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控制、材料使用、成本控制、内外部单位协调、资金回收;关键事件(工作态度、方法)包括两类事件:积极和消极事件。
对积极事件的发生采取额外加分的形式,对消极事件发生采取减分的形式。加减分的标准按事件发生的轻重度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加分和减分。
KPI绩效考核,又称“关键业绩指标”考核法,是企业绩效考核的方法之一。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标准比较鲜明,易于做出评估。它的缺点是对简单的工作制定标准难度较大,缺乏一定的定量性。
KPI确立的是关键绩效指标,而不是目标,因此,KPI的设定并不是越多越好,而需要抓住绩效特征的根本,科学的设定KPI的考核指标。关键绩效指标强调对企业业绩起关键作用的指标,而不是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所有指标。它实际上提供了一种管理的思路:作为绩效管理,应该抓住关键绩效指标绩效管理,通过关键绩效指标将员工的行为引向组织的目标方向。
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ion)即关键业绩指标,是把企业的战略目标分解为可运作的远景目标的一种工具。是企业绩效管理系统的基础。
小型建筑施工单位绩效量化的方法: 目标管理法。目标管理法是指主管人员和下属共同参与制定双方同意的目标使组织目标得以确定和满足的一种方法。这些目标是详细的、可测量的、受时间控制的,而且结合在一个行动计划中。
1.入库申请表;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
4.大型和重要设备相关证明:设备合格证复印件、设备购买证明或发票复印件等;
5.人员相关证明;
6.业绩相关证明:以往工程业绩证明(与我队合作的需备注说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举荐证明材料)。
分为日常绩效考核和项目周期考核。
不断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产品质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事故发生率,提供公司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加深公司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业绩,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项目部绩效考核办法:
1:项目经理,序号考核内容权重目标值备注。制定项目工作职责及总体计划(每月、每周)10分职责、总体计划指标仅限第一个季度,报项目管理部批准。
2:组织每周的生产计划会10分,3、组织每月的计量、签证(落实到周)并签字10分。
3:组织每月的进度申报及上月的收款10分进度申报5分,收款5分。
4:每季度的进度计划完成率40分完成率达到85%,为满分;以下按实际完成率得分。
5:每季度的成本控制率20分实际完成成本与实际完成总产值的理论成本比,每超1%,扣5分,扣完为止。
对于优秀:该员工对工作极其认真负责。有上进心。布置的任务能提前完成而且经常主动协助他人工作。
对于良好:该员工对工作认真负责。服从上级安排。布置的任务能按时完成任务。
对于一般:该员工表现良好,布置的任务能按时完成任务。
对于差生:该员工表现良好。
一、绩效考核的目的
不断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产品质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事故发生率,提供公司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加深公司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业绩,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通过协商确定绩效考核的内容和评分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考核者和被考核者之间的绩效认知差别,公开绩效考核的结果,使绩效考核工作规格化、制度化。
(二)客观原则
绩效考核必须用事实说话,切忌主观臆断。绩效考核的目的之一是引导员工改进工作,为此必须避免人与人过分攀比,破坏团队精神。
(三)重视反馈原则
绩效考核过程中,绩效考核之后,考核人员要与被考核人员进行全面的沟通,把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同时听取被考核者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部所有员工,但下列人员除外。
1.工程外包人员。
2.试用期员工。
3.公司因工程需要临时聘请的员工。
4.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5.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
四、薪酬标准及员工职业规划
(一)、薪酬标准
1.、本制度所指薪酬,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以及年度奖金。
2、随着公司考核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员工绩效意识的加强,将最终引入绩效工资考核,以更好体现员工价值,促进员工发展和公司发展的有机结合
(二)、职业规划
1、晋升级别:工程助理→初级工程员→经理助理→部门经理→总经理
公司新人先从工程助理做起,转正后员工按初级工程员(主要负责公司指定客户)、经理助理(独立开发业务)、部门经理(业绩突出,能管理下属业务员)、总经理等发展。
2、晋升标准: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员工将有机会获得晋升:
1) 、职业道德良好 2 )、工作业绩突出 3) 、工作能力强 4 )、熟悉拟晋升职务工作 5 )、年度考核业绩达到要求 6) 、完成规定培训积分
3、 工资职级、级差设置:为了工程部人员的职业发展,工资标准分为5等3级。每一级别设置不同档别。
岗位进级标准:原则上,处于某一职等的员工进级时从所处职等的中级和低级处进起。因为岗位价值不同,处于同一个职等的员工的起薪标准不一定相同
具体结构,如下表所示。
工程部人员薪酬标准表
职等岗位 1级 2级 3级
总经理 5500元 6500元 7800元
部门经理 3600元 4000元 4500元
经理助理 2500元 2800元 /
初级工程员 1500元 1800元 /
工程助理 1200元 1300元 /
4、.试用期工资确定。员工入职时,均按试用期1级确定其薪资,如入职员工由相关行业(企业)转来或业务能力突出者,经总经理核批后可在同职级内作相应调整。
5、.转正定级。员工转正后,一般按普通业务员1级予以定级。
6、进级标准依据每三个月绩效考核的平均分值或年度绩效考核的总得分来判定。
7、工程部负责人根据所属部门员工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确定转正及定级、晋级意见,并报总经理同意。
五、绩效考核组织
① 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对工程部所属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工程公司主管和人力资源部组成。考评结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人力资源部根据考评结果核定部门绩效。
②考核标准的制定、考核和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公司工程部。工程部主管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上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于2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备案。
六、考核周期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即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工程部人员当月的工作业绩情况。考核时间为下月10日~20日。
年度考核一年开展一次,考核工程部人员当年1~12月的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时间为下一年度1月10日~1月20日。
七、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指标(月度、年度)
对工程人员的考核主要包括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三部分内容,其权重分别设置为:工作绩效占70%;工作能力占20%;工作态度占10%。考虑到每月的指标完成情况的不同及为了更好地把握考核的量化及最终的客观真实,月度和年度的关键绩效指标有所不同。其具体评价标准见附表:工程部项目主管月度绩效考核表
八、考核实施程序
1)由公司工程部在考核期之前,向各相关人员发放“工程部人员绩效考核表”,对所属员工进行评估。
2)考核期结束后的第3个工作日,向工程部主管提交“工程部人员绩效考核表”进行复核。
3)考核期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工程部完成考核表的统一汇总,将个人考核结果发给公司总经理最终确认。确认工作必须在考核期结束后的第7个工作日完成。
4)考核期结束后的第8个工作日,将个人考核结果发给本人进行确认。
5)考核期结束后的第10个工作日,将整体统计表提交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工程部人员薪酬激励制度》进行奖金发放。
6)如果需要对绩效考核指标和方案进行修订,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在考核期结束后的第15个工作日,由工程部完成修订工作。
7)员工考核结果每月通知到被考核员工个人,员工之间不应互相打听。
九、考核反馈与申诉
考核工作结束后,工程部主管要对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进行总结,并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者,同时听取被考核人员对绩效考核的各方面意见,在面谈过程中主管经理填写《员工绩效面谈记录表》,通过绩效反馈面谈使被考核人了解上级领导对自己的期望,了解自己的绩效,认识自己有待改进的方面
十、 附则
1、如需对部分内容进行更改,需经直属上级及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修改,修改后告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本管理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制度产生疑义时,由工程部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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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八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五)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考核程序、绩效评价以及具体实施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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