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叙述了绩效考核管理细则,绩效考核管理细则内容相关文字、图片、最新资讯等各方面信息。
1、基本原则
以“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价”为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价方式,形成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的组织评价机制。
2、考核分数计算办法
各项工作得分由该项工作的直接领导对照每个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工作台账、工作目标的完成程度和完成质量给予打分,常规工作总分为50分,如果同时兼科室工作和下社区工作,则每项为25分;重点项目工作满分为40分,如果同时兼任两个项目,则每个项目为20分;如果无参加重点项目工作,常规工作得分则以总分90计;考勤分值总分为10分,根据考勤情况计分,全勤得10分,迟到一次扣1分,迟到10次或以上该项不得分,旷工一天扣5分,旷工两天或以上该项不得分;奖惩附加分根据奖惩情况酌情加分或扣分,加减分值最高为10分。考评得分=(常规工作得分+重点项目得分+考勤得分+奖惩附加分)×60%+党政领导测评分值×40%。其中,党政领导测评分值按测评结果排名计,排名前25%得分为90分,排名前25%—55%得分为80分,其他得分为70分。
绩效考核管理原则
(1)考核坚持逐级考核的原则;
(2)考核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以提高员工、部门及公司整体绩效为目的,持续改进的原则。
1+2+2”,全称是“1+2+2”绩效考核体系,即1个绩效考核办法,经营业绩和风险管控责任2个考核细则,人力资源和存量资产优化配置2个指导意见。
为了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简捷、实事求是; 二、考核对象: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依据: 本月工作计划、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 四、考核权重: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实行直接主管和上一级主管的两级考核,即每月的考核评分是直接主管考核评分占70%,上一级主管(即公司分管领导)占30%的考核评分。人力资源部做好考核的组织实施及汇总。 五、考核流程: 被考核人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工作小结、工作业绩、存在问题交至直接主管,直接主管于2日前完成对被考核人评价和评分后交至上一级主管领导,上一级主管领导在5日前完成评分后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于6日前完成汇总后书面上报总经理。 六、考核比例: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当月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40%,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工资中兑现;各分公司总经理当月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工资中兑现;考核在95分(包括本数)以上绩效工资为全额工资;95分以下每减少1分按月绩效工资的相应百分比计算,得出分值对应的金额。 七、年度考核: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分公司总经理(包括项目总经理)、各部门部长每月工资总额的10%参与年度考核,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各项指标全额发放,具体考核实施细则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指标制定。 八、考核反馈: 1、考核结果由考核人及时反馈到被考核人。对存在的问题考核人要和被考核人进行谈话,指出问题,说明原因,以便改进工作。 2、每月的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公布并存入人事管理的考核档案中,要作为年度考核、任用和晋升、培训或辞退的主要依据。
考核的对象及内容
1、生产部员工
2、各部门办公室文员
3、各部门负责人及组长
4、业务部、后勤、保安 六、绩效考核的分类及考核时间 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两种方式 1、月度考核 月绩效考核的时间为5日-12日,考核上一月的工作表现。各部门必须在每月12日下午18:00点前将绩效考核结果上交管理部,由管理部统计考核数据。 2、年度考核 年绩效考核的时间为1月5日-10日,考核全年的综合表现。年度考核以每年12个月的月度考核为依据统计。年度考核根据员工12个月考核总得分相加除以12个月后的总得分再加上级评价为个人年度考核得分。见如下公式: 、绩效奖金的核算及分配方式 1、生产部员工的奖金核算及分配方式参照《产能奖管理办法》执行; 2、各部门负责人及组长包括办公室文员等岗位人员拿出个人基本工资的50%进 行绩效考核。具体操作方法见如下公式: (1)个人绩效奖金核算公式: 个人基本底薪 个人基本底薪 2 × 绩效考核系数 — 2 = 个人绩效考核奖金 (2)绩效奖金分配公式(个人绩效奖金为负数不需套用此公式计算): 个人上班总时间(不计加班) 26 ×个人绩效奖金 = 个人所得绩效奖金 绩效考核的效力 1、考核的结果决定员工的职位升降及处罚; 参于考核的各部门员工,连续三个月或以上考核成绩为须改进或差者,属于管理层或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无条件开除处理,属于普通员工的给予劝退或无条件开除处理,并视情况连带给予本人不低于200元或以上的罚款。 2、考核的结果与员工的绩效工资与奖金挂钩; 考核的结果及每月的出勤率直接决定员工本人的绩效工资及公司在过年过节发放福利奖金的金额。 3、考核的结果与员工的年终福利奖金相结合; 年度综合考核的结果决定员工年终福利奖金及罚金: 4、考核的结果与员工工资的升降直接挂钩; 此项针对固定工资的职员(有加班工资、产能奖、业务提成等额外收入的员工暂不考虑),具体办法参照下表: 工 资 升 降 标 准(每次调薪最高不超过 元) 工资升10% 年度考评为优者,月度考核9个月或以上被评为优、其它3月考核全部为良好者。 工资升8% 年度考评为优者,月度考核7个月或以上被评为优、其它5月考核全部为良好者。 工资升6% 年度考评为优者,月度考核5个月或以上被评为优、其它7月考核全部为良好者。 工资升3% 年度考评为良好者,月度考核3个月或以上被评为优、至少8月考核全部为良好者、月考核结果中不能含差。 工资不变 年度考评为合格者,月度考核3个月以下被评为优或良好、其它月考核成绩不能含差,须改进不能超过2次。 工资降5% 年度考评为须改进者,月度考核至少有5个月被评为合格或以上者,差不能超过2次。 工资降8% 年度考评为须改进者,月度考核至少有3个月被评为合格或以上者,差不能超过3次。 工资降10% 年度考评为差者,月考核成绩差超过3次以上者。
ppp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绩效指引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清晰界定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财政部门、社会资本(项目公司)等参与方在项目绩效管理中的职责,加强各主体之间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流程控制和衔接协调,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工作内容和程序。
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原则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性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市政府批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绩效考核意见》以及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的批复(财综[2009]68号文件),确定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对公积金管理进行考核,按绩效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奖惩。
为发挥好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作用,调动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要求,切实提高增值收益水平,有效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明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管理部、各科(室)及人员考核和兑现奖惩的具体办法。
为此,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如下,仅供参考:
1、多种评价方法效果最优
提供包括分档评定法、直接打分法、选优法、对比法等多种方法,保证考核结果最优。
2、多种管理权限自由灵活
根据不同岗位和部门,分别设置调整权和确认全,并确认角色管理权限。
3、科学的评价指标设置
对不同的评价指标、试题及权重分配设置科学的管理体系,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4、 人才库无缝对接发挥考核价值
考核结果对接人才库,通过多条件交叉筛选、人才沟通维护等实现人才信息全面管理。
绩效考核的分类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按时间划分。
可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又可分为半年期、一年期和二年期、三年期不等。
2、按内容划分。
可分工作态度考核、工作能力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综合考核等。
3、按目的划分。
可分为例行考核、晋升考核、转正考核、评定职称考核、培训考核、对新员工考核等。
4、按考核对象划分。
可分为对员工考核、对干部考核。对干部考核,又可分为对领导干净、中层干部、科技人员的考核。
5、按考核主体划分。
可分为上级考核、自我考核、同事考核、专家考核和下级考核,以及综合以上各种方法的立体考核。
6、按考核形式划分。
可分为口头考核与书面考核、直接考核与间接考核、个别考核与集体考核。
7、按考核标准的设计方法划分。
可分为绝对标准考核和相对标准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八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五)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考核程序、绩效评价以及具体实施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职责,按照不同岗位特点确定重点考核内容。
三类岗位均从德,勤,能,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细化考核标准,提出考核要求。
考核方式方面:考核方式也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聘期考核三种方式,全面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奖罚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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