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叙述了城管绩效考核,城管绩效考核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文字、图片、最新资讯等各方面信息。
有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组织部,市统战部,市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法委,市中院,市检察院等等!
1、日常督查考核。集镇及各行政村的督查员每天按职责范围进行日常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保洁公司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县城管局或乡集镇办上报。县城管局和乡根据日常督查考核情况,按月核算保洁公司月度综合得分。
2、月度督查考核。每月由乡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组,对各行政村、保洁公司的环卫市场化工作进行月度专项考核。考核时由各村自行上报一个自然村民组(一年内不得重复,且于上报时告知保洁公司),由考核组对该村民组和附近的路、渠、河、塘、农户的宅前屋后进行全面检查,现场评比打分
一、加强政府领导,强化督查考核
政府要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明确分管领导及牵头部门,及时调整充实成员名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并纳入目标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给予批评和扣分。
二、强化未成年人学校保护
政府要将幼儿园配建从规划开始落到实处,加快幼儿园建设以满足社会需要;将法治和德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完善“家长学校”制度,家校共建,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强化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政府要加大“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安、文广新、城管、工商、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优化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纳入工作安排。
四、加强特殊未成年人保护
民政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要依法履职,并监督、指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相关部门要对特殊未成年人分类建立信息台账,明晰保障对象和范围,精准帮扶,实行动态管理。
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城市管理职能履行情况、工作效能情况、集中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行业规范管理情况。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城市管理职能履行情况、工作效能情况、集中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行业规范管理情况。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1.实施城市管理精细化,首先要做好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对城市所有的市政设施摸底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如对市区所有路灯、道路井盖、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路名牌、行道树、广告牌等进行编号建档,对各种市政管道、内河进行测量建档,实现管理对象数字化,才能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提高城管作业质量,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2.无论是从城市建筑风格、绿化设计等大的方面,还是树种搭配、整治街道破损和井盖缺失、行车准点、路面保洁、路灯亮灯率、亮灯时间及亮度组合、路牌与广告牌设置及维护、公交站(牌)设置位置、车容车貌、树容树貌、渣土滴洒漏等细微处,必须全部管理到位了,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的水平。
3.要精心制定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没有一个严格完善的考核标准,精细化管理就会流于形式。制定一套科学、细致、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标准,是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实行科学有效考核的关键环节。制定考核标准时,要调整和提高城市管理管护作业标准,细化指标;将工作标准由一般的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定性要求转向责任落实、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要求。明确诸如绿化绿地养护、市政道路维护、环境卫生保洁、路灯景观灯亮化的责任单位、养护责任人和督查责任人,把每条道路、每块绿地、每盏路灯、每只垃圾箱细化到具体的养护保洁工作人员和督查责任人员,为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作业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城市管理应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广场公园绿地管理、居民小区管理、建筑工地管理等方面,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
4.精细化管理的要旨是自己及早发现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中,而不能靠别人的投诉来解决问题。因此,制定标准时,要特别强调处理问题的时限,目的是树立迅速反应、马上行动的过硬作风。考核标准对投诉事项的处理规定也应特别严格。对上级督办事项和市民投诉、媒体曝光问题必须有记录;对每一问题在24小时内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向市民、媒体反馈答复并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对市民投诉、媒体曝光处理率必须达到100%。同时,精心制定环卫应急处理预案,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危机,详细制定应对措施,建立应急人员、物资、机械档案,并据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5.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虽然公众监督是极具效率的,但精细化管理是要化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要靠城市管理者自己及早发现问题,而不能靠别人的投诉来解决问题,要变群众“上访”为管理者主动“下访”,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为此,必须建立起严格的日常巡查制度,市政公用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组建巡查队伍,对破损路面、人行道板、路沿石、井盖、夜间路灯及泛光照明灯具等市政设施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补更新,对破坏绿地、乱倒垃圾、乱停车辆、非法占路、违章设置广告牌等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6.与其他部门建立完善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一方面,要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推行“四位一体”巡管模式。将市容、环卫、路政、绿化有效捆绑,赋予巡管负责人检查考核权、指挥调度权,加强对路面的综合管理,对同区域巡管人员实行联责联利、同奖同罚,做到责任区域管理标准到位、职责明确、整体联动、管理长效,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同时遇到突发问题,各部门间要相互协调,联手行动,既可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又可避免资源浪费。
7.建立完善环卫精细化监督考评机制。进一步强化提高环卫管理精细化工作目标考评,严格实行“日巡查、月检查、季通报、年奖惩”制度,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类考核相结合,使检查考评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8.完善环卫管理激励机制。建立环卫管理以奖代拨专项资金,完善环卫管理评价体系和环卫管理精细化目标考评工作,对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完成环卫管理工作任务的实绩进行科学评价,实行绩效挂钩,以奖代拨,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环卫管理精细化工作不达标的人员挂黄牌,通报批评,通过严格奖惩,有效推动环卫管理精细化工作扎实开展。
9.要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机制。一是进一步增加公益岗位扫保人员配备。二是加大设备投入,增添必要的机械化环卫扫保和市政设施养护设备,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细化作业水平,同时,应向市里反映,要在重新核定设施量、工作量的基础上,合理调整环卫扫保、绿化养护和市政维护经费。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实行精细化是一项管理理念的创新,是社会进步、城市发展的要求,是创造宜居城市的需要,具有挑战性。需要认真大胆地探索城市建设管理的新机制、新措施、新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要我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群策群力,就一定能够开创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崭新局面。
2021年城市管理奖惩实施制度
一、本办法奖惩依据以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成绩和区目标办制定的绩效考核目标值为基准确定,按月度、年度实施奖惩。
二、月度城市综合管理排名个人奖惩标准如下:
(一)奖励
1、全区城市综合管理月度成绩在全市检查考核排名第___名,奖励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___万元、___万元;排名第___名,各奖励___万元、___万元。
(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后___名、二类街道排名后___名、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后___名的,不予奖励)
2、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前___名、二类街道排名前___名、相关职能部门排名全市前___名的,奖励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___万元、___万元。
3、本月名次较上月进步___名(含___名)以上的一类街道,奖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___万元、___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进步___名(含___名)以上的二类街道,奖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___万元、___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进步___名(含___名)以上的职能部门,奖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___万元、___万元。
(二)处罚
1、全区城市综合管理月度成绩在全市检查考核排名第4或者___名,扣罚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___万元、___万元;排名第6或者___名,各扣罚___万元、___万元。
(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前___名、二类街道排名全市前___名、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全市前___名的,不予扣罚)
2、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后___名、二类街道排名后___名、相关职能部门排名后___名的,扣罚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___万元、___万元。
3、本月名次较上月退步___名(含___名)以上的一类街道,扣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___万元、___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退步___名(含___名)以上的二类街道,扣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___万元、___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退步___名(含___名)以上的职能部门,扣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___万元、___万元。(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全市前___名的,不予扣罚)
4、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月度考核不达标(___分以下,下同)的,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月绩效目标奖。
三、月度城市综合管理单位奖惩标准如下:
(一)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___名、二类街道进入前___名的,奖励___万元工作经费;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___名、二类街道进入前___名的,奖励___万元工作经费。
(二)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后___名、二类街道排名全市后___名的,扣罚___万元。
四、年度城市综合管理奖惩标准如下:
(一)奖励
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年度综合排名进入全市前___名,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___名、二类街道进入前___名的,奖励___万元工作经费;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___名、二类街道进入前___名的,奖励___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区___局___万元工作经费,区建设局、区建管站、区水务局、区园林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交通大队、洪山交通大队各___万元工作经费。
(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后___名、二类街道排名后___名、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后___名的,不予奖励)
(二)处罚
1、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年度综合排名全市城区___名以后,取消区___局、相关街道及职能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资格。排名全市城区4、5、6、___名,分别扣除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___局、区站区办全体工作人员,相关街道及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城管工作科室工作人员年度绩效目标奖的___%、___%、___%和___%。
(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前___名、二类街道排名全市前___名、部门排名全市前___名的除外)
2、一类街道年度综合排名全市后___名、二类街道排名后___名的,职能部门年度综合排名在后___名的,扣除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年度绩效目标奖的___%,取消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1、___项如有重复按其中的上限实施处罚。
五、对一年内累计___次不达标的街道和部门,区委、区政府将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六、本办法从年___月___日起执行,由区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协助管理城市的能力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范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的目标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职业保障、改善队伍形象、提升能力水平,实现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旗县区政府自行招聘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聘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监制着装标识,核发工作证件及聘用计划的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是指根据城镇化深入发展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辅助支持的聘用制合同人员。
第六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可从事下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其他可协助开展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监督下开展城市管理辅助工作。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模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推进城市管理事业稳健发展和全面推进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在旗县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薪酬确定、工伤鉴定和社会保险缴纳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和落实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日常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旗县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考勤制度、监督考评制度、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保密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强化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全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审核审批、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五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应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六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于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投诉受理反馈制度和管理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回应。
第十七条 对于违规招聘使用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员招聘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数量。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人口数、管辖地域面积、现有城市管理人员队伍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提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聘,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原则上,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由旗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聘使用,同时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由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招聘。基层执法队所不得自行组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步骤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发布招聘公告;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报告上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特定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方法。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身心健康、形象良好、无明显不适合城市管理工
作情形的;
(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部队复转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八)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城市管理类院校毕业生、在职城市管理人员配偶及子女,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曾被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具有吸毒史的;
(四)其它不适合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十六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发展和岗位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制度。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 绩效考核及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基本工作状态、工作成绩、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绩效考核考评办法比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考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每年度评定一次。其中评定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经本级城市管理部门公示备案后,由考核单位予以表彰,并一次性发给奖金,奖励标准比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数额。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报本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旗县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考核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层级晋升
第三十条 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考核竞争晋升机制,有效增加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十级助管、九级助管、八级助管、七级助管、六级助管、五级助管、四级助管、三级助管、二级助管、一级助管。
十级助管至四级助管层级间实行自然晋升。三级助管、二级助管、一级助管层级间实行竞争晋升。
(一)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实行自然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服务年限未满1年,为见习助管员,不定级;
2. 服务年限满1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十级助管;
3. 十级助管满2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九级助管;
4. 九级助管满2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八级助管;
5. 八级助管满2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七级助管;
6. 七级助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六级助管;
7. 六级助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五级助管;
8. 五级助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四级助管。
(二)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实行竞争晋升,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四级城管助管满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三级城管助管;
2. 三级城管助管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二级城管助管;
3. 二级城管助管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一级城管助管。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十级至四级层级晋升,根据其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年限、工作成绩、遵章守纪、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三级至一级的层级晋升,根据其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年限、工作成绩、年度考核结果、所在单位或部门推荐、民主评议等情况,通过竞争确定。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晋升上一层级时,应当在本层级历年年度考核中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在本层级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等次的要延期晋升层级。
第三十三条 三级以上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控制一定比例。原则上,三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人数不超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数的20%,二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超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数的10%,一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超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数的5%。
第三十四条 对城市管理事业有突出贡献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可提前晋升层级。因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可适当推迟晋升层级。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要依法保障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工资调整机制,当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浮动超过25%时,依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本地区财政状况以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层级工资、加班补贴组成。具体薪酬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本地区财政状况以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各地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经财政部门同意,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可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资金保障。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着装参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执行,工作证件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及城市管理部门管理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及防护装备。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服装、物品、证件等。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结合重大活动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岗位标兵、业务能手等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弘扬正气,激励斗志。
第四十七条 优秀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报考城市管理职位或城市管理事业单位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管理执法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工作重大失误的;
(五)因行为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向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相对人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决议、决定或不服从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情形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九章 组织生活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单位党团组织,转入后应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生活。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党团组织提出入党团申请。各单位党团组织对表现突出、积极申请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纳入本单位党团员培养、考察计划。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旗县区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细则。
第五十五条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8号。
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本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薪酬待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薪酬待遇,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实行科学、系统、高效、有序的管理模式。
(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待遇,适用于市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招聘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和政策性安置合同制城管岗位人员。
(三)各旗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招聘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薪酬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人员类别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招聘、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
三、薪酬待遇构成和标准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不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同时体现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层级递增和同岗同酬原则,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待遇设定如下: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补贴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
层级工资:十级助管员每月480元、九级助管员每月580元、八级助管员每月680元,七级助管员每月780元,六级助管员每月980元,五级助管员每月1180元,四级助管员每月1380元,三级助管员每月1680元,二级助管员每月1980元,一级助管员每月2280元。
绩效工资:每月平均800元,具体绩效工资额度根据每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加班补贴:根据加班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建立基本工资的增长机制,增长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工资调整的方案执行。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市本级及各旗县区招聘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工资、补贴等相关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为了支持各区城市管理工作,市本级招聘的分配到各区工作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由市级财政负担,绩效、补贴等其它待遇由区级财政负担。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除以上薪酬外,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其他
(一)本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本地区财政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读了文章城管绩效考核,城管绩效考核的意见和建议有什么相关的感受或者感悟没,都可以联系我们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