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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叙述了督查督办作用(贵阳市督办督查局)相关文字、图片、最新资讯等各方面信息。
如何做好新常态下督查工作几点思考
一、抓督查,干部素质是前提
督查干部的素质决定督查工作质量的好坏。督查干部在外代表县委执行督办检查工作,通俗点说,督查干部的形象代表着县委的形象,所以督查干部一定要提升能力素质,加强道德修养。
一是理论水平要高。抓督查就是要紧跟县委决策部署抓落实,围绕县委领导工作意图抓督办,如果督查干部理论水平不高,思维跟不上领导节奏,不能准确把握领导意图,督办工作就会跑偏主题,达不到工作目的,甚至曲解领导意图,造成工作失误。抓督查是为了促进工作,没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就发现不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谈不上给出正确的指导意见,提出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起草督查方案、督查通知、督查专报、督办通报、结果汇报,如果没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必然漏洞百出,失误大事。
二是政治素质要强。督查干部抓督查,一定要紧紧围绕大局和中心,吃透上级文件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念,准确理解县委政府领导决策意图。现阶段,就是要紧紧围绕绿色发展这个主题,积极推进“绿色产业引领区、生态城镇示范区、省际物流聚散地”建设。在实际工作中,督查干部还需要丰富的工作经验,要做到遇事能处理,工作有办法。对具体工作既要主动介入,深入实际,又要把握分寸,实事求是,使督查工作既达到效果,又能被人接受。
三是品德修养要好。督查干部一定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处事公道正派,要通过抓督查营造风清气正的行政环境,督察干部主要是落实县委决策部署,能一身正气、不偏不倚抓督查,县委的权威就会自然而然的提升,部门的执行力就会不断加强。如果督察干部自身不正,搞歪风邪气,走歪门邪道,借领导名义、借工作名义谋私利,搞小动作,不但会损害县委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还会使县委政府的决策流于形式,政绩毁于一旦。
二、抓督查,工作态度是关键
做好督查工作,一定要有“快、严、准、硬”的工作态度。
一是督查速度要快。工作要雷厉风行,说干就干,本着“快办快查快结”的原则,做到件件着落快,事事回音快。为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工作情况、决策信息。近年来,凡是重要会议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和县委领导关注的重点工作,我们都迅速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紧跟领导决策部署抓督查,不让工作在执行中延误,促进了各项工作快速推进。
二是督查处理要严。就是要严肃认真,在督查过程中要行为端正,决不可胡督乱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做到查必清、办必果。近几年,信访问题十分突出,也十分棘手,我们对信访案件,特别是县委主要领导批办件严格按要求登记,按时限督办,按规矩回复,对敷衍了事的坚决要求重办快办,对办理不尽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实行追责。
三是督查反馈要准。督查工作是一种服务领导行为,开展督查也是领导行为的延伸,属于遵令而行,奉命行事。领导有“令”要坚决去办,无“令”则不能擅自去办。要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准确反馈督查结果,不向领导打“埋伏”。
四是督查整改要硬。要敢督敢查敢碰硬,敢于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和要求,敢于对矛盾较多的地方进行督查、督办,挖掘深层次问题,敢于不为人情左右,不计个人得失,一督到底,务求落实。对屡督不改的,要通报处理,通过督查,形成“落实不好不行、不落实更不行”的氛围,以浩然的正气查实情,树立督查的权威。
三、抓督查,注重方法是保障
科学的工作方法是抓好督查工作的保障,抓督查要注重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要把目标管理与督促检查相结合。为了确保每年主要工作目标的实现,充分体现督促检查的实效性,要坚持分解具体工作任务,实行立项督查,把目标管理同督促检查紧密结合起来,使督查工作跟着目标走,目标定到哪里,任务就分解到哪里,督查工作就深入到那里。比如:我们每年对《县委会议纪要》和《常委会议纪要》议定的重点工作进行分解立项,严格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逐项按月进行督办,并采取立项、消号等有效督查方式,完成每一项工作的督办工作任务,确保了全县各项工作有序高效。
二是要把综合协调与督查调研相结合。综合协调和督查调研是督促检查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功,在督查工作中,往往一件事涉及到多个部门。因此,为较好地完成督查工作任务,就必须注重抓好协调并依靠各部门人员加强整体配合,同时,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找准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好措施,以督查促工作,解难题,与督查对象共同抓好落实。
三是要把奉命行事与主动督查相结合。抓督促检查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处理好“主动与被动”的关系,抓督查原则上是在领导决策安排部署之后开展工作,属被动督查。但在开展督查工作的过程中,要在坚持原则和充分领会领导意图、贯彻领导指示的前提下,积极发挥主动服务的自觉性,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开展好主动督查,有效促进督查工作的开展。
检查督办的范围 对象有哪些变化
证明对象的范围.
证明对象的范围就是待证事实的范围,待证事实要根据具体案件和一定的法律规范加以确定.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法律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法律事实,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在实践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事实一般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证明:
(1)就所主张的法律事实是否客观存在予以证明;(2)就该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过程予以证明;(3)就该法律事实是否合法予以证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这也是诉讼目的和正确解决纠纷的必然要求.
(二)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这些事实往往会引起一定诉讼后果,如不加证明,就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实体问题的解决,因而也必须加以证明,需要证明的程序法律事实一般有:
(1)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具备法定的当事人条件,才能取得一个具体诉讼的当事人资格.而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是否具有这种资格,应当首先加以证明.(2)有关主管有管辖的事实.当事人对主管或管辖提出异议时,应对其根据事实和理由予以证明.(3)有关回避的事实.当事人申请回避和人民法院决定回避的都应就回避根据加以证明.(4)适用强强措施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的,应当对妨碍的存在和施以强制措施的理由予以证明.此外,有关诉讼其间耽误的事实,需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事实等,也都属于证明的对象.秘书部门检查督办工作的一般方法有职责协调法,它是秘书部门检查督办工作最基本的方法,它通常由确定项目、检查催办、结果反馈三个环节构成,另外还有总体负责法和分层负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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